第六章:貨物交付
第三十七條
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承運人在未收到其他指示的情況下,應當及時向收貨人或者貨運單上載明的、經承運人同意的其他人發出貨物到達通知。此通知以通常方式發出,對未收到或者未按時收到此通知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
收貨人收到或者要求提取貨物、貨運單的,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收貨人拒絕接收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承運人無法同收貨人取得聯系的,托運人繼續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
第三十九條
除貨運單上另有特別載明外,貨物只能交付給貨運單上所載明的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按下列情況之一交付貨物的,應當視為有效交付:
(一) 承運人已將準許提取貨物的憑證交付給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的;
(二) 按適用的法律,已將貨物交付給海關或者其他政府當局的。
第四十條
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拒絕或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取貨物的,承運人應當執行貨運單上載明的托運人的指示。貨運單上未載明指示或者指示不能執行的,承運人應當將收貨人未提取貨物的情況通知托運人,并要求托運人予以指示。
第四十一條
貨物運達目的地機場后三個月內未收到托運人指示的,承運人按其無法交付貨物的規定處理。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收貨人在三個月內未辦妥貨物提取手續的,承運人在處置貨物前,應當通知收貨人。
第四十二條
托運人應當承擔因收貨人未提取貨物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包括根據托運人指示運回貨物所產生的其他費用。
第四十三條
收貨人接收貨運單或者貨物,應當承擔與運輸有關所有未支付費用的支付責任。除非另有約定,托運人不得被解除支付這些費用的責任,并與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承 運人可根據支付費用的情況有條件的移交貨運單或者交付貨物。
第七章:特種貨物運輸
第四十四條
特種貨物是指危險物品、活體動物、易腐物品、靈柩等特種貨物。
第四十五條
托運人托運特種貨物,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特種貨物運輸規定。托運人因未遵守規定而給承運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并對承運人運輸此種貨物而造成的損失給予賠償。托運人托運特種貨物應當事先與承運人聯系,經承運人同意后方可托運。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辦理托運和提取特種貨物。
第四十六條
承運人收運特種貨物,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特種貨物運輸規定。承運人因未遵守規定而給托運人造成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承運人運輸特種貨物,應當建立機長通知單制度。承運人應當指定辦理托運和提取特種貨物的地點。
第四十七條
承運人未經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批準,不得運輸作戰軍火、作戰物資。
第八章:承運人的運輸條件、規定等的制定和修改
第四十八條
為了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進行管理,承運人應當依法制定、公布和修改其運輸條件、運輸規定及運價和其他費用。任何修改不適用于修改前已經開始的運輸。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則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關于《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的說明:
一九七八年以前,我國民航實行政企合一體制。當時國際航線少,貨運量不大,民航總局僅制定了一些國際貨運業務規章制度,對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管理沒有形成規章下發執行。
一九七八年以后,特別是進入八十年代以來,隨著國際航線的增多,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發展較快,貨運量每年增長,民航總局在政企合一體制下制定的一些貨運業務規章制度已不適應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發展的需要。為了適應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變化,運輸司根據民航法的規定,參照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普遍做法,并結合我國貨物國際航空運輸的實際情況,從1995年開始起草了《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以下簡稱《國際貨規》)?!秶H貨規》形成初稿后,我司將該《國際貨規》初稿下發各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并多次組織航空公司對新《國際貨規》初稿進行研討、修改,形成了《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 送審稿。
該《國際貨規》共九章,四十九條。它們分別為: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貨物托運
第三章貨運收運
第四章運價、運費和其他費用
第五章運輸貨物
第六章貨物交付
第七章特種貨物運輸
第八章承運人的運輸條件、規定等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章附則。
現就有關內容說明如下:
一、該《國際貨規》第一章總則中第二條明確規定,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設立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貨物而收取報酬的或者辦理的免費國際航空運輸。
二、為了使承運人、托運人和收貨人更準確地了解新貨規中的有關名詞的含義,在第一“總則”中增寫一條規則中的用語含義,列出了7個用語含義。
三、該《國際貨規》第二章中除闡明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外,同時明確了承運人根據托運人的請求填寫貨運單的,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代托運人填寫,進一步明確了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填制貨運單的責任。
四、七十年代末,中國民航不接收"運費到付"的貨物運輸。但是,隨著我國航空運輸業務走上國際市場,目前我國經營國際航線的航空運輸企業早已開始辦理此項業務。這也是符合實際情況的需要,故該《國際貨規》有關條款中明確了辦理運費到付應符合貨物目的地點國家的法律和規定,以及有關航空聯運承運人的規定。
五、隨著國際競爭的日益激烈,為了提高運輸服務質量,減少運輸中貨物由于人為的原因造成的損壞,該《國際貨規》中明確要求承運人建立監裝、監卸制度,并按其規定裝卸貨物。同時,為了體現航空運輸的快速特點,也明確了承運人應當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情況下,用合理的時間完成運輸,包括使用其它交通工具運輸貨物。
六、該《國際貨規》中增加了第四章運價、運費和其他費用的條款,明確承運人應當公布運價。該項運價和運費只適用于機場至機場的航空運輸,不包括承運人提供與航空運輸有關的其他附屬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七、該《國際貨規》中對貨物的處置權的行使,在托運人和收貨人之間有一個明確的劃分。
八、針對特種貨物運輸中出現的問題,為了保證該類貨物運輸的質量和飛行安全,在該《國際貨規》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中明確規定托運人托運特種貨物和承運人在收運特種貨物,除應當符合普通貨物運輸規定外,還應當符合特種貨物運輸規定。同時,進一步明確了特種 貨物運輸中承運人和托運人的責任。